行政院會今通過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」修正草案,擬放寬原住民若犯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,未來服刑期滿後仍有機會持有自製獵槍、魚槍,以尊重原住民族的傳統文化。現行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」規範,依許可持有自製獵槍、魚槍者,只要被判有期徒刑確定,就終身不得再持有相關槍砲、刀械。內政部考量「終身禁止」可能影響原住民族傳統生活文化,提案修正此條例,明定經許可持有自製獵槍、魚槍的原住民,若故意犯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或曾犯以強暴、脅迫為行為態樣或施加不法腕力性質之罪、公共危險罪、故意致人於死或故意致人於傷等罪,才會維持現行撤銷或廢止其持有許可的規定。行政院版修正草案也增訂「緩衝條款」,此條例修正通過後、正式施行前,原住民若曾犯上述規定以外之罪,遭撤銷、廢止許可,但尚未給價收購者,直轄市、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在3個月內重新申請許可。屆期未申請許可,或其申請未經許可者,仍依規定給價收購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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